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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更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进男女平等,根据《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和《溧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溧水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妇女规划》)。
一 、“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溧水县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妇女发展的各项目标得到较好实现,妇女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妇女获得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机会,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2010年末,妇女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全县女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分别占参保总数的45.9%、38.92%、35.88%;女性参加失业保险比例占参保人数的43.9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100%;农村女性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8.35万人。 ——妇女获得平等参与民主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2010年年底,全县人大代表199人,其中女代表33人,占总数的16.58%;政协委员235人,其中女委员47人,占总数的20%。全县机关干部总数2732人,其中女干部523人,占总数的19.14%;全县公务员数1612人,女公务员为180人,占总数的11.17%;县党政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100%,镇党政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100%,县管中层正职女领导干部9人,占总数的10.23%。 ——女性获得平等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参与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的素质能力显著增强。2010年,学前教育女童毛入园率为96.9%;小学学龄女童净入学率为100%、巩固率为100%;初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为100%;初中女生三年巩固率为99.48% ;高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为96.49%。 ——妇女获得平等的社会福利和健康权利,生活水平和质量实现新提升。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惠及广大妇女,建立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2010年末全县孕妇产前医学检查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为93.67%、78.24%、100%;孕产妇死亡率降至0;妇女病普查率达69%,比上年提高15%。 ——妇女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进入了历史最好时期。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贯彻。建立了法律服务中心、妇女庇护所等妇女维权的机构和妇女权益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妇女权益法律援助制度、妇女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五年来,司法部门先后为304名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继续开展“平安家庭”、“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创建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开通了“12338”妇女维权热线,妇女权益保护途径更加完善,社会化工作机制逐步形成。 但是,我县“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还存在以下问题: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在一些领域还未得到完全实现;妇女的平等发展、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的政策体系、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妇女就业层次偏低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妇女在教育、卫生、健康、社会保障等方面多元化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满足;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在决策和管理中的女性比例长期处于低位;妇女发展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的不平衡状况有待改善。上述问题需要在“十二五”期间着力解决。 二、 “十二五”妇女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十二五”时期,是我县在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后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有作为的重要机遇期。新的发展目标和任务,为妇女自身的全面进步和事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了新 的机遇和挑战,为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作用,大力提升妇女的参与贡献率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我县妇女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发展全局,以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根本,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推进性别意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将与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就业、参政、教育科技、文化、健康、社会保障、法律和环境作为全县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着力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幸福指数,着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着力优化妇女发展环境,着力推进妇女主体作用发挥和自身的进步发展,努力实现妇女全面可持续发展、两性平等和谐发展、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十二五”期间,我县妇女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以推进妇女与溧水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为总目标,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发挥妇女人力资源在促进溧水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妇女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中的参与度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妇女的文化、科技、教育和健康素质,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保障妇女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进一步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十二五”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全县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达到47%以上,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5%以上;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女性就业比例应与女性就业需求相适应。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新增妇女劳动力就业率达到90%,提高女大学生就业率;城镇女性登记失业比例控制在47%以内。 3、妇女在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就业比例显著提高,高、中、初级技能人才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法人代表和企业家中的女性比例提高3-5个百分点。 4、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5、男女两性非农就业率及收入差距缩小,女性非农就业率逐步提高。 6、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对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保障农村婚嫁女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权益。 7、保障女职工和进城务工妇女的劳动安全,降低女性的职业病及职业伤害的发生率。已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巩固率达到90%以上。 8、妇女绝对贫困现象全面消除,相对贫困问题逐步解除。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保障。全面落实《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除法定特殊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录用女性。加强对男女平等就业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研究制定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惩罚措施,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责任单位:人社局、总工会、妇联) 2、健全妇女创业就业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为有创业愿望的妇女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实践、筹集创业资金和项目支持等系列创业服务,充分发挥税费减免、就业服务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效应,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商务局)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吸纳妇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企业。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千方百计提升妇女就业比重。(责任单位:发改局、人社局、商务局) 4、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高效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及二三产业,提高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的非农就业率,组织农村妇女参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提供经营收益。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组织相关培训,帮助农村妇女转移就业、增收致富。(责任单位:发改局、人社局、农工委) 5、缩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加强妇女就业创业培训,提升妇女综合素质,提高女性在高层次、高薪酬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加强劳动监察,确保同工同酬。(责任单位:发改局、人社局、总工会) 6、帮助困难妇女实现就业创业。政府公益岗位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群体倾斜。制定和实施针对困难妇女群体的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加强城镇失业妇女、农村失地妇女和进城务工妇女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引导。(责任单位:人社局、总工会) 7、加强农村妇女各项经济权益的保护。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责任单位:司法局、农工委) 8、保障女职工及进城务工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和进城务工妇女的劳动保护法律政策宣传教育。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特殊保护专项合同。企业和用人单位健全和落实对女性用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和进城务工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责任单位: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妇联) (二) 妇女与决策管理 主要目标 1、各级党代会代表中女性所占比例不低于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级人大和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2、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应至少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3、镇(区)党政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 4、确保镇(区)正职女领导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不低于10%。 5、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的比例达到60%以上,在经济金融、政法公安、科教文卫、组织人事、环境保护等部门任职的女性比例显著提高。 6、鼓励和吸引符合条件的女性报考公务员,逐步提高科级、股级干部中女性的比例。 7、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的比例达到80%;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新发展党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5%以上。 9、村(社区)党组织和村(社区)委会成员中至少各有1名女性委员,正副书记和正副主任中女性比例比上届有明显提高;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10%以上;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10、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不断提升,村妇代会主任100%进村党组织或村委会。 策略措施: 1、完善妇女参政相关法规政策的监督机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对配备女性代表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责任单位:组织部) 2、为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规定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引导推动女性参政议政。面向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深化全社会对妇女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中重要作用的认识。(责任单位:组织部、妇联) 3、全面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把对各级女干部、女性管理人员、女性公务员的培训纳入党校和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保障女性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女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的比例,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党校) 4、坚持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性别平等。在选拔聘用干部、录用公务员方面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选拔使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性别平等监管和指标监测机制,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女干部。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 6、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创新选举办法和运作模式,努力增加村党委会和村委会成员中女性人数和所占比例。提倡把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责任单位:组织部、民政局、总工会) 7、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要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责任单位:组织部、法制办、妇联) 8、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作用。重视畅通妇联代表妇女参政 议政的渠道,注重发挥妇联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把妇联作为培养选拔优秀妇女干部的重要基地。(责任单位:组织部、妇联) 9、重视加强妇女人才队伍建设。把女性人才培养纳入中长期人才规划,加强对女性党政领导人才、女性经营管理人才和女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着力培养造就高素质女性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女性人才库,使之成为培养使用优秀女性人才的重要来源。注重培育女性人才的创新精神、人文素质和实践能力。(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妇联) (三) 妇女与教育科技 主要目标 1、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教育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得到进一步落实,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提高女童学前教育入园率,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 3、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0%以上。 4、女性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60%以上;妇女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人数和比例逐年提高。 5、女性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年;新增女性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达15年以上。 6、完善针对残疾女性身心特点的职业教育和专业。 7、提高女性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行业技术和学科带头人中女性比例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评比获奖人员中的女性数量和比例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完善性别平等的教育法规政策。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教育法规及政策体系,在各类学校招生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责任单位:教育局、司法局、法制办) 2、加强对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的性别评估。加大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力度,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各级学校开设性别平等教育课程或讲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责任单位:教育局) 3、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力度,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计划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提高教师队伍的性别敏感度。(责任单位:教育局) 4、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以政策形式对教育决策和管理层的性别比例作出规定,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责任单位:组织部、教育局) 5、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女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女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责任单位:教育局) 6、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完善面向各类妇女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积极开发提高妇女素质和技能、促进妇女就业的培训项目,鼓励妇女参加培训。(责任单位:教育局、农业局、人社局、妇联) 7、加大贫困女性助学力度。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为困难妇女平等接受各类教育和培训提供条件。(责任单位: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妇联) 8、促进妇女参与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吸引和鼓励优秀女性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培养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现代管理的女性专业人才。树立和宣传一批做出显著成绩的妇女典型。(责任单位:组织部、科技局、教育局、总工会) 9、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和运用各类社区教育资源,充分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责任单位:教育局、民政局、妇联) (四)妇女与文化 主要目标 1、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 2、建立传媒领域性别平等监管机制,每年开展对文化和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消除歧视女性、对女性有偏见的文化传媒作品。 3、提高女性参与文化管理、文艺创作的水平,主流媒体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达30%以上;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文艺创作和表演人才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4、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社会宣传的知晓率。党校(行政学院)100%开设男女平等教育课程。 5、主流媒体办好1个以上内容健康的女性栏目或专题节目。 6、镇(区)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100%开设妇女活动场所;各级图书馆及农家书屋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读物。 7、加强妇女的和谐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各类妇女文化队伍、巾帼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和谐文化建设评比活动,“和谐文明家庭”、“平安家庭”户逐年增加。 8、开展基于社区的幸福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文明家庭的建设者。 9、健全“三八”红旗手(集体)、妇女道德模范和先进人物评比表彰机制。提高劳动模范、五一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及各行业先进中的女性比例。 策略措施: 1、开展先进性别文化的宣传推广。拓展媒体、网络、公益广告等文化产品,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社会宣传,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主流媒体运用女性专栏宣传先进文化和妇女发展成果。(责任单位:文广局、党校) 2、强化文化市场的性别监管和舆论监督。坚决打击、遏制淫秽出版物及色情演出活动,坚决制止色情、暴力等不健康文化的传播,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女性形象、侮辱女性人格的作品。(责任单位:文广局、公安局、工商局) 3、保障妇女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益。建成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及文化艺术中心,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点延伸到行政村,“农家书屋”建设延伸到每个自然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读物。(责任单位:住建局、文广局) 4、保障妇女共享文化发展成果。采取政府购买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方式,直接提供给妇女群众,支持文化单位开展面向妇女的公益文化活动。充分利用节庆活动以及民间文化资源,组织妇女开展歌咏、读书、文艺演出、陈列展览、书画摄影比赛等活动。(责任单位:文广局、财政局) 5、丰富广大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组织妇女广泛参与各种文化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责任单位:宣传部、文广局、妇联) 6、加强对巾帼志愿者队伍及各种群众文体组织的指导、引领。扶持巾帼志愿者队伍和各类群众文体组织的发展,开展妇女和家庭参与的各种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活动。(责任单位:宣传部、文广局、团县委、妇联) 7、巩固、深化评比表彰“三八”红旗手(集体)、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幢等活动;扩大对各类优秀妇女典型的宣传,引导妇女争先创优、树文明新风、促和谐发展。(责任单位:宣传部、妇联、总工会) (五) 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平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稳定在10/10万以下,缩小城乡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住院分娩率城市和农村均稳定在99%以上,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4、控制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率。 5、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80%以上。 6、确保妇女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妇女病检查,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城市和农村均达到85%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妇女艾滋病及病毒新发感染与性病感染率逐步得到控制。 9、提高妇女心理、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10、开展高效无创出生缺陷早期筛查、检测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技术研究,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11、城乡体育健身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国民体质测定网络覆盖率100%;晨(晚)练健身点力争在“十二五”期末总数达到200个以上。 策略措施: 1、全面提升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发展水平。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达100%;深入开展创建等级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和儿科的建设;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持证率均达100%。(责任单位:卫生局) 2、逐步加大对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切实落实妇幼保健工作及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经费的投入政策,将18岁以上妇女卫生保健经费每年不少于2元纳入财政预算。重视改善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责任单位:财政局、卫生局) 3、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产科建设,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将参保农村妇女和城镇未从业妇女住院分娩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分别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4、控制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率。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引导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科学选择分娩方式;加强围产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产科质量,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责任单位:卫生局) 5、加大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力度。加强妇女保健知识的宣传。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妇女病普查率,确保妇女每两年接受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治经费的落实。加强妇女病治疗的跟踪和随访,对患有“两癌”、严重妇科疾病的贫困妇女患者的治疗给予补助或免费。(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总工会、民政局、人口和计生局、妇联) 6、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加强针对妇女重点人群的防艾和禁毒知识宣传,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效控制传染途径。强化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阻断干预;对婚前检查的新人和孕产妇实行常规艾滋病、梅毒筛查。(责任单位:卫生局、公安局) 7、加强妇女心理卫生保健工作。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妇女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发挥好家庭驿站心理咨询、情感调适、心理疏导等作用,提高不同年龄、不同群体妇女生理、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责任单位:卫生局、妇联) 8、大力推进婚检工作。加大婚检重要性的宣传,规范婚检必查项目,将免费婚检纳入保障体系,加大专项投入,实施多部门配合落实,积极推广免费婚检“一站式”服务模式,促进婚检率不断提高。(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9、加强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依托世代服务品牌机构,强化公共型、倡导型、特需型服务,使育龄妇女人人享有良好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责任单位:人口和计生局、卫生局) 10、加强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将流动妇女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保障流动妇女享有与本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责任单位: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局) 11、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妇女健身体育设施,鼓励引导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责任单位:体育局、残联) (六) 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实现妇女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广泛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2、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城镇妇女的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妇女的新农合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 4、建立健全老年妇女社会服务体系,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提高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逐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 6、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100%参加工伤保险。 7、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贫困妇女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贫困单亲母亲纳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救助体系。 8、健全保障残疾妇女的政策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援助、医疗康复和生活保障水平。 策略措施: 1、加强针对妇女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制定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 政策中充分体现保障妇女特殊需求和合法权益,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社会救助提供一系列法律政策保障。(责任单位:人社局、司法局) 2、建立并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在所有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基础上,将城乡居民全部纳入生育保障范围。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和城镇未从业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建立生育保障制度的政府补偿机制。(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3、建立并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医疗保障制度。针对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补助水平。将参保妇女的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将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产前检查、婚前检查的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 4、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和完善城乡妇女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妇女养老保险,提高城镇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养老照顾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人社局、总工会)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责任单位:人社局、总工会) 7、完善城乡妇女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针对妇女需求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妇女救助范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妇女提供更多救助。支持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开展面向妇女的社会救助,鼓励慈善基金组织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 8、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妇女的基本生活,为残疾妇女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责任单位:残联、民政局) (七) 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健全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体系,推动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立法和政策制定。 2、建立并完善法规政策中的性别平等审查机制,加强对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检查。 3、预防和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4、严厉打击虐待、残害妇女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和住房、土地收益分配中的权益。 6、降低女性犯罪和重新犯罪率。重点控制涉黄、涉毒、涉赌案件中女性犯罪的比例。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救济,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比例达到100%。 策略措施: 1、强化各级政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主体意识。针对妇女权益维护的薄弱环节,确保维护 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得到全面实施。(责任单位:法制办、司法局) 2、加大对妇女权益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深入了解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责任单位: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妇联等) 3、加强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纳入全县法制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加强对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司法执法人员、基层干部的宣传教育,增强执行保障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加强对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责任单位:司法局、妇联) 4、提高女性在执法和司法队伍中的比例。提高公安、检察、法院和律师、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特邀调解员中的女性比例,提高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鼓励有法律工作经验的各界女性参与妇女权益维护。(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5、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各种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强奸、拐卖、虐待、组织卖淫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大案要案加大查处力度。(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6、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妇女投诉中心、伤情鉴定中心、心理咨询中心、救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健全受害妇女庇护所,并完善管理运作机制,为处在家庭暴力和危急困难状态中的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救助。(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妇联) 7、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责任单位:公安局、总工会) 8、及时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各类案件。对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权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涉及妇女权益的裁判文书尽快执行,通过审判和执行,把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9、加强对妇女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对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维权热线的扶持和资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请求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责任单位:法院、司法局) 10、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责任单位:法院) 11、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制定法规政策保障农村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议事制度不得违背男女平等原则和法律规定,不得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任单位:组织部、民政局、妇联) (八) 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明显降低,低碳家庭、绿色家庭建成率提高。 3、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100%。 4、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90%,安全饮水普及率提高到80%。 5、城镇新建公厕蹲位配置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 6、妇女常用保健品、化妆品和卫生用品检查合格率在90%以上。 7、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的能力。 8、加快建设老年大学(学校)、老年活动中心和老年公寓、托老站等场所,满足老年女性晚年生活需要。 9、妇女的活动阵地进一步健全。建立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镇(区)建立各类妇女儿童活动阵地达90%以上,村、社区建立“家庭驿站”达100%。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社会宣传,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性别平等意识。(责任单位:宣传部、妇联) 2、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环境知识的学习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生活方式,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倡导绿色消费,创建低碳家庭。(责任单位:发改局、环保局、妇联) 3、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空气污染和工业、农业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妇女的健康保护。 (责任单位:环保局、人社局、安监局、卫生局) 4、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妇女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妇女在推进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环保局、妇联) 5、加强女性用品的质量检查。加强对妇女保健品、化妆品、卫生用品的质量监测和卫生监督,提高女性对女性用品的质量安全的意识。(责任单位:质监局、卫生局) 6、改善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引用水安全监管。提高农村厕所普及程度。(责任单位:水务局、卫生局) 7、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城市公共建设规划从性别视角分析研究男女厕位的合理比例,公共场合的男女厕位设置符合实际需求。(责任单位:住建局) 8、提高女性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的能力。加强对妇女应对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妇女应对突发事件等的意识和技能。(责任单位:宣传部、文广局、环保局) 四、重点项目 1、女性素质提升工程。加强宣传引导,培育妇女文明意识;普及家教知识,提高妇女家庭教育水平。把“女性素质提升工程”和“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把开展女性素质提升活动与女性建功立业相结合;把女干部、女党员培训纳入党员及干部培训总体计划,提供政策、资金支撑;把妇女劳动力技能培训纳入就业创业扶持培训及工作中,确保各类劳动者素质和能力培训中女性达40%以上。 2、女性健康保障工程。依托城乡社区“家庭驿站”设立妇女心理咨询室,为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城乡妇女的妇科病查治经费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扩大农村妇女和城镇未从业妇女的“两癌”检查的覆盖面,力争2015年全县实现全覆盖。组织全县妇女每两年参加一次妇科健康体检,完善特困家庭妇女妇科病查治补助制度。对已婚农村妇女和常住流动人口妇女进行免费普查,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促进免费婚检全覆盖;对重点女性人群加强预防性病、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推动妇女广泛开展群众性健身运动,不断提高妇女的健康素质和平均预期寿命。 3、单亲特困母亲帮扶工程。运用多种资源,对单亲特困母亲的重大疾病、子女就学、住房、生活困难、失业再就业等给予扶持帮助。建立“单亲特困母亲”信息库,针对单亲贫困母亲需求提供政策、资金、信息、岗位及健康保健、子女教育等多种服务,从实际出发给予适当补助。组织结对帮扶、专题培训和救助行动等,指导和促进单亲贫困母亲共享发展成果、共创美好生活。 4、老年妇女关爱工程。县城将建设一家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县城社区和80%的农村社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5、家政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工程。落实省政府推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战略,进一步做强“宁姨”和“好苏嫂”家政服务品牌。依托市、县级家庭服务指导中心,加强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成融培训、指导、实训、鉴定、中介、管理为一体的家庭服务示范基地。 6、妇女儿童阵地建设工程。建成1处集文化娱乐、权益维护、心理咨询、生活指导、体育健身及儿童课外阅读、实践体验、数字化服务于一体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全县以村和社区为单位,普遍建立具有一定的活动设施和服务条件的“家庭驿站”。 五、“十二五”妇女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任务落实。县政府负责《妇女规划》的组织实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 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2.加强机制建设,优化政策环境。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实施《妇女规划》的工作机制。坚持将实施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通过实施项目、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创新实践,推进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健全政策保障机制。调研实施规划中的突出问题和妇女发展新情况、新需求,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把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和落实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中,加强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障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如期实现。 3.加强经费投入,重视能力建设。县政府要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将实施《妇女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立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为实现目标提供保障。妇儿工委办公室作为政府妇儿工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要加强能力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专款专用。 4.加强宣传培训,推动全面参与。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实施规划的典型经验、创新做法和成效。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妇女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相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动员组织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增强妇女自身的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妇女在实施规划中的积极作用。 (二) 监测评估 1.强化工作机构和职责。县政府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规划执行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机构的统计业务人员组成。监测组负责制定监测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监测方案,坚持妇女发展统计年报制度,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县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及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和中期、终期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县政府妇儿工委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相应开展工作。 2.建立监测和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将监测统计工作列入本地区、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妇女发展的状况和变化。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性别统计指标,将分性别统计纳入各地各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县级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3.坚持定期评审和督导。相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向妇儿工委提交年度实施规划工作报告。各监测组向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评估组向妇儿工委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对实施规划进行检查和督导。与南京市同步,在2013年进行县级中期评估,2016年进行县级终期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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